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才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4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1666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卫其货款27,50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7,507元为基数,自20214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被告金才华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4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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