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0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027民初221号 |
案号 |
(2021)桂1027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万春梅、杨昌鑫偿还转让款人民币25877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给原告胡春树、黎春芬。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2元,减半收取14551元,由被告万春梅、杨昌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