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宜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2********6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194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杰、李宜川、李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森借款本金6709041元。二、被告王英杰、李宜川、李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海森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670904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24%的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贾燕利、武安市玉源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由被告王英杰、李宜川、李宜江、贾燕利、武安市玉源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