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和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230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和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燕利欠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和只负担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