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如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1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4550号
案号
(2019)湘0181执5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周如意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偿还李志英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7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沈维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志英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如意、周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志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如意、周灿共同负担3730元,由沈维娥、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如意、周灿共同负担4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时间
2019-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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