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佳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皋商初字第1302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永忠偿还原告祁春华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约定1.5%月利率标准计算),分期履行: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9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南通市佳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蒋永忠、南通泰润纺织工艺品厂、南通市佳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祁春华有权按总额15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扣除被告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蒋永忠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五、双方其他无争议。六、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不陈述案件事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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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永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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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17组(南通美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房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