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晓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郭利叶、吴立胜、郭恒睿因其近亲属吴庆万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257620元、停尸费33500元、丧葬费32633元、误工费3203.2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445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损失合计454901.29元,由被告河北随缘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赔偿60%即272940.77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赔偿20%即90980.26元;二、驳回原告郭利叶、吴立胜、郭恒睿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4元,由被告河北随缘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1704元。以上被告河北随缘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共需给付原告郭利叶、吴立胜、郭恒睿赔偿款272940.77元、诉讼费用6000元合计278940.77元。以上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共需给付原告郭利叶、吴立胜、郭恒睿赔偿款90980.26元、诉讼费用1704元合计92684.26元。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