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保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68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保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双只借款本金113208元及利息(本金以113208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9日起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双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陈保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