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995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青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一(邯郸)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872.84万元中的936.4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振军对原告天一(邯郸)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872.84万元中936.42万元中无法追偿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88.0元。由被告韩青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