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石大执字第00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广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借款300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7日的未付利息236344.72元,本息合计3236344.72元;2015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7‰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石嘴山市宏信达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学军、纳明、陈志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690元,减半收取16345元,由被告宁夏广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宏信达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学军、纳明、陈志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4-28 |
发布时间 |
2015-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纳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74906906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