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杰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周杰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维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损失共计137146.09元;二、驳回原告孟维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周杰飞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