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3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76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现军、郭翠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永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崔学民、马军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申俊瑜、韩艳红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吕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现军、郭翠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