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精之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6民初1300号 |
案号 |
(2017)苏0706执2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双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精之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二、被告南通精之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双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535200元及违约金16056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双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精之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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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58372697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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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长江镇蔡埠庄村24组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