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1764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尚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祥雨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尚建军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尚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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