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爱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380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爱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雪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爱革已经给付的3800元);二、被告杨爱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雪亮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爱革已经给付的8400元);三、被告杨爱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雪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爱革已经给付的2500元);四、驳回原告董雪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杨爱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