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爱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3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380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爱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雪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爱革已经给付的3800元);二、被告杨爱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雪亮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爱革已经给付的8400元);三、被告杨爱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雪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杨爱革已经给付的2500元);四、驳回原告董雪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杨爱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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