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781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臣、董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承太、崔爱香借款本金及利息22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承太、崔爱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5元,由被告刘海臣、董俊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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