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现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305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刘现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借款本金666331.55元。2、被告刘现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波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86331.55元为基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666331.55元为基准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张洪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刘现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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