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镇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112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范镇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美华借款8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