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5********3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726民初642号 |
案号 |
(2021)陕0726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海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文清现金9000元; 二、被告勉县顺君运输有限公司不对原告韩文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文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韩文清负担35元,被告郭海山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