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5357号 |
案号 |
(2019)鲁0883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49557.38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邹城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邹城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郁汀、周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郁汀、周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对被告郁汀、周霞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邹城市矿建东路1589号欧陆商城3-1-311号,房产证号为邹房权证城区字第01095157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74元由被告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邹城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郁汀、周霞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883执恢1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