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维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910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袁建海10000元(执行时扣除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袁建海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81817.34元;三、被告岳维国赔偿原告袁建海医疗费用下余部分的125136.99元的70%,即87595.89元(执行时扣除已垫付医疗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袁建海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