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5********5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杭仲(金)裁字第00099号
案号
(2012)浙金执民字第00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义乌市彤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余额3544603.45元,利息、复利、罚息合计46979.79元(算至2011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结清之日)。二、被申请人义乌市彤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违约金708920元。三、被申请人义乌市简爱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偿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申请人丁淑红、俞东、王远江、黄连珠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偿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申请人义乌市彤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简爱针织有限公司、丁淑红、俞东、王远江、黄连珠连带承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07000元。六、驳回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申请人雅希奇帽厂的仲裁请求。上述第一至五项裁决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七、本案仲裁费用35246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义乌市彤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简爱针织有限公司、丁淑红、俞东、王远江、黄连珠承担,并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2-07-25
发布时间
2014-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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