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青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特425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永红自愿向董国礼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2000元,共计192000元,同时按月利率10‰承担本金150000元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利息42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本金2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本金25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返还本金2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本金2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返还本金25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同时利随本清;二、若王永红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中的任意一笔,董国礼有权对剩余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同时王永红自愿按月利率20‰承担未还部分本金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李柏山、李青山自愿为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董国礼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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