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2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明、余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春荣返还借款本金96500元,并支付利息20007.6元,合计116570.6元;二、被告李晓明、余芳向原告王春荣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9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冯荣玉、魏淑萍、王兴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