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泽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4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69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斌劳务费371115.98元;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斌负担23元,被告杨泽生负担34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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