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民初1558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长胜借款1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3000元为基数,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二、被告李文战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安明向原告借款其中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向原告崔长胜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被告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长胜利息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元,由被告安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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