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梁珊珊货款1960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张小琴要求解除烟酒商品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撤销反诉人出具的欠条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合计290元,由被告张小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