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小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7688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胡耀坤、高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00 63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金700 633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核减已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0 000元);二、邝宏友、邓丹、肖家英、唐利平、浏阳市华通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对胡耀坤、高小慧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8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 770元,共计 15 576元,由胡耀坤、高小慧、邝宏友、邓丹、肖家英、唐利平、浏阳市华通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湘0181执38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76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