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天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897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瑞军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孔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瑞军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应诉之日(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天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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