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天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瑞军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孔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瑞军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应诉之日(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天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