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振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78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振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该笔借款本金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黄振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