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428********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593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毛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汤顺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90335.03元的60%,计人民币1142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