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运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221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成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成员借款本金10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成员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0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被告陈运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