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光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宇亨异钢有限责任公司、申光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如只欠款3580元;二、被告安阳宇亨异钢有限责任公司、申光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如只欠款1773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安阳宇亨异钢有限责任公司、申光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如只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被告申秀芳、赵新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安阳宇亨异钢有限责任公司、申光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如只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六、被告安阳宇亨异钢有限责任公司、申光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如只借款本金1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七、驳回原告任如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被告申秀芳、赵新保、申光廷、安阳宇亨异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