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2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825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辰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路华工程劳务费2339655元;二、被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汤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56元(原告已预交8552元),由原告汤路华负担190元,由被告吕辰龙、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负担254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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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傅卫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516223007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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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西路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