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3民初49号 |
案号 |
(2021)晋1033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窦东明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