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镇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1)粤5224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简镇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江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4%计,从2015年8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在合同确定的贷款年利率11.4%的水平上上浮30%计,均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56元,由被告简镇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