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汉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肃民初字第182号
案号
(2021)冀0926执恢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肃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给付原告51186元。二、被告申汉卿(申大鹏)给付原告73046.65元。以上各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420元由原告承担68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承担1126元、被告申汉卿(申大鹏)承担16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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