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5号 |
案号 |
(2016)皖0303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08084.02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蚌埠市利胜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毛纺有限公司、孙为民、常文静、李明智、陆国斌、王萍、陆国伟、李钧对上述两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陆锦丽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金山花园兴业街S12号楼452号商铺(产权证号为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2012004492号)在142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6465(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323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共计28233元,由十被告负担,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时间 |
2016-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皖0303执89号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86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