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春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3********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6民初244号 |
案号 |
(2021)冀0926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春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哈秀荣各项损失共计40595.24元。二、驳回原告哈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被告骆春江承担426元,原告哈秀荣承担1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