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1391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晓龙、陶圣妃自愿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杨再轩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准,月利率10‰自2017年11月1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晓龙、陶圣妃已向原告杨再轩支付11000元)。若不能按期还款,则被告李晓龙、陶圣妃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二、原告杨再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被告李晓龙、陶圣妃自愿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杨再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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