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945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月15日经奇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彭瑞自愿向张小瑞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保险费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6800元,其中于2020年1月20日前返还106800元(包括保险费1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100000元本金);于2020年4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剩余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还清;二、若彭瑞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中的任意一笔款项,彭瑞自愿按月利率20‰承担未还部分本金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张小瑞有权对剩余全部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三、张小瑞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小瑞与彭瑞于2020年1月15日经奇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