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高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3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483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高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继兴材料款3689元,支付利息 1611元,合计5300元。并以本金368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33‰承担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武继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高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