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学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693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学亮、史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自生偿还本金652480元,承担利息9787.2元,并以本金6524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9年10月26日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二、被告赵学亮、史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自生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合计6280元;三、驳回原告吕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6.59元,减半收取计5378.29元,由吕自生负担209.6元,赵学亮、史风英负担5168.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