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志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783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柴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柴志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