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赣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宜中执字第00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偿还原告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10OO万元,并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按月l。5%、⒛13年12月9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急 之日止按 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急。(赣 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巳归还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 任公司的255万元,根据已付款额和还款时间,按照先息后 本的原则冲抵)。 「 二、被告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向原告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本案 发生的律师费⒛ 万元。 三、被告邱郁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元、诉讼保全费50OO元,由赣州艾 格菲牧业有限公司、邱郁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1-06 |
发布时间 |
2015-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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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云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173917051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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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丰城市剑南津头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