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3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81民初141号 |
案号 |
(2018)晋0881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借原告的100万元,由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在2018年4月底前归还原告20万元本金及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底13个月的利息26万元,以及原告所产生的代理费46000元、诉讼费6900元,共计51.29万元。二、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从2018年5月起,每月归还原告20万元本金及尚欠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三、如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原告有权向永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清偿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四、原告放弃对被告孟宪森的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清华水泥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8-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红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81113690474X |
登记机关 |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运城永济市于乡镇楼上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