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加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348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加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小梅借款本金7.6万元;二、被告郭加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小梅借款利息,以7.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郭俊生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郭加宾、郭俊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