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85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利敏借款本金6万元。二、被告孙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利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孙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