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桂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27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桂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亚强127921.03元,二、被告吴桂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27921.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给付原告吴亚强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告吴桂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