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艳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特435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勇、李艳娟欠张建新借款本金350000元,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2019年5月1日为224000元;合计本息574000元,马勇、李艳娟于2019年5月13日归还利息124000元,剩余本金和利息45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150000元,同时按照月利率20‰向张建新清偿欠款150000元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剩余3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同时按照月利率20‰向张建新清偿欠款200000元自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如马勇、李艳娟不能按上述约定向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马勇、李艳娟自愿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承担剩余本金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李兵茂欠张建新借款本金110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21日产生的利息1155000元。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本金110万元利息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154000元,合计本息为2409000元,李兵茂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向张建新偿还409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0元;并同时按照月利率20‰清偿借款本金1100000元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如李兵茂不能按上述约定向告诉人归还借款和清偿利息,李兵茂自愿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本金110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杜清欠张建新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为119000元,合计219000元,杜清自愿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向张建新归还119000元;2020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元,,并同时按照月利率20‰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如杜清不能按上述约定向告诉人归还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杜清自愿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张建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